{{ $t('FEZ002') }} 學務處|
(一)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 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二)民眾勿於校園內施放爆竹煙火,如需施放爆竹煙火可至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公告本市河濱公園開放區域施放 (公告開放區域下載處網址:https://reurl.cc/9zkY6x)。
(三)依據「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已規範高速公路、大眾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路權範圍內、古蹟、醫 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請各校協助宣導以電子鞭炮或爆竹音效替代傳統爆竹燃放,爆竹燃放音效可至本府消防局網站(https://www.119.gov.taipei/首頁〉下載專區〉公共危險物品、可然性高壓氣體及爆竹 煙火資訊)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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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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