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3年3月26日府授民宗字第1136013082號函辦理。
二、依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本市市民品德操守良好,最近3年內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推薦參與傑出市民遴選: (一)發明或著作,經相關主管機關核定,對本市市政建設確 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本市市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改進措施,經本府採納 辦理,有重大具體績效者。 (三)積極參與推展社會公益活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國民外交具有重大績效者。(五)具有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堪社會表率者。
三、本市市民具上開事蹟者,得依規定由個人或機關團體詳細 填具推薦表一式11份,連同相關事蹟佐證資料、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函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進行審查及遴選作業。
四、檢送「臺北市傑出市民遴選作業要點」、「臺北市傑出市 民推薦表」及「臺北市傑出市民個人資料查詢同意書」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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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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