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教學組
{{ $t('FEZ002') }} 教務處|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第 2條、第14條,業經教育部會銜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701756A號、原民教字第1140030927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6 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701756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教署原住民族與少 數族群及特殊教育組陳科員,電話:(04)370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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