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號函辦理。
二、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含河濱自行車道除外)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三、請各校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於校園宣導管道提醒學生、家長、教職員: 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者需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或一般道路右側,不得行駛於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注意安全裝備、依規速行、不要載人、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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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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